1. 類1中引用了類2中定義的某個枚舉、結構體或者他們的類型,那麼,也會去掉類2的構造函數來造出這些個類型變量滴。 不知道這樣做有沒有什麼壞處和好處?大家知道嗎?告訴我也好哦。
比如:
#include "Clas2.h"
class Clas1{
public:
Clas1(Clas2::Enum_Model model)
: mode(model) =>注意:就是這裡,他會去調用Clas2的構造函數。(有誰能說明白嗎?給個解釋的理由哈哈)
{ }
private:
Clas2::Enum_Model mode;
};
2.when initialized here
這個警告,就是一個類,提供了 默認構造函數,也提供了有參構造函數,當調用默認構造函數的時候,有些參數沒有被初始化,所有才會出現這個警告哦。
可以解決:就是在默認構造中給他們初始值即可消除警告。(大部分是由1.上面 這個原因導致而成。“我用他定義的類型,難道也要調他構造?郁悶”)
(我去:警告又沒了。不就給了個空構造麼。)
3. 類內的靜態stl成員,也是需要我們去聲明和定義的。 聲明:即在類內static list<int> list; 定義:.cpp list<int> Cwj::list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