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無意中發現一個關於C++基礎的問題,當時愣是沒理解是什麼原因,現在搞明白了,就寫下來了。先看小程序,先實踐再理論吧,要不大家就睡著了。
- #include <iostream>
- using namespace std;
- class Base
- {
- public:
- virtual void funtion(int arg = 1){cout<<arg<<endl;}
- };
- class Derive : public Base
- {
- public:
- virtual void funtion(){cout<<"Derive"<<endl;}
- virtual void funtion(int arg){cout<<"Derive"<<arg<<endl;}
- };
- int main(int argc, char *argv[])
- {
- Base* obj = new Derive();
- obj->funtion();
- system("pause");
- return 0;
- }
上面的程序會出現什麼結果呢?我想會有很多人看到這個地方就會懷疑我程序的正確性了,大呼“你的程序是錯的”,但真的錯嗎?我們可以先執行下程序看下結果。很明顯,結果是調用了子類的函數,並且子類中arg參數的值是父類中的值1,運行結果為“Derive 1”。
下面我就解釋下這種結果的原因,首先我先要說下對象的兩種類型:動態類型和靜態類型。
靜態類型 :指針或者是引用聲明時的類型。
動態類型 :由他實際指向的類型確定。
例如:
- Base *pgo= //pgo靜態類型是Base *
- new Derive; //動態類型是Derive *
- Asterioid *pa = new Asterioid; //pa的靜態類型是 Asterioid *
- //動態類型也是 Asterioid *
- pgo = pa; //pgo靜態類型總指向Base *
- //動態類型指向了 Asterioid *
- Base &rgo = *pa; //rgo的靜態類型是Base
- //動態類型是 Asterioid
虛函數是動態綁定的,而默認參數值是靜態綁定的。運行時效率。如果默認參數值是動態綁定的話,那麼編譯器必須提供一整套方案,為運行時的虛函數參數確定恰當的默認值。而這樣做,比起C++當前使用的編譯時決定機制而言,將會更復雜、更慢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,C++將設計的中心傾向了速度和簡潔,你在享受效率的快感的同時,如果你忽略本條目的建議,你就會陷入困惑。
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在[Effective C++第3版]中也有提到,其第36條:避免對派生的非虛函數進行重定義。下面看下書中的描述:
現在考慮以下的層次結構:B是一個基類,D是由B的公有繼承類,B類中定義了一個公有成員函數mf,由於這裡mf的參數和返回值不是討論的重點,因此假設mf是無參數無返回值的函數。也就是說:
- class B {
- public:
- void mf();
- };
- class D: public B { };
- 即使不知道B、D、mf的任何信息,讓我們聲明一個D的對象x:
- D x; // x 是D類型的對象
- B *pB = &x; // 指向x的指針
- pB->mf(); // 通過指針調用mf函數
- D *pD = &x; // 指向x的指針
- pD->mf(); // 通過指針調用mf函數
在這裡,如果告訴你pD->mf()與pB->mf()可能擁有不同的行為,你一定會感到意外。這也難怪:因為兩次都是在調用x對象的成員函數mf,因為兩種情況下都是用了同一函數和同一對象,mf()理所應當應該有一致的行為。難道不是嗎?
- class D: public B {
- public:
- void mf(); // 隱藏了B::mf; 參見第33條
- };
- pB->mf(); // 調用B::mf
- pD->mf(); // 調用D::mf
如果你正在編寫D類,並且你對由B類繼承而來的mf函數進行了重定義,那麼D類將會表現出不穩定的行為。在特定情況下,任意給定的D對象在調用mf函數時可能表現出B或D兩種不同的行為,而且決定哪種行為的因素是指向mf的指針的類型,與對象本身沒有任何關系。引用同指針一樣會出現這種莫名其妙的行為。
但是,本文的內容僅僅是從實際角度出發做出的分析,我知道,你真正需要的是對“避免對派生的非虛函數進行重定義”這一命題的理論推導。我很樂意效勞。
第32條解釋了公有繼承意味著A是一個B,第34條描述了為什麼在類中聲明一個非虛函數是對類本身設置的“個性化壁壘”。將上述理論應用到類B、D和非虛你函數B::mf上,我們可以得到:
·對B生效的所有東西對D也生效,這是因為所有的D對象都是B對象。
·繼承自B的類必須同時繼承mf的接口和實現,這是因為mf是B類中的非虛函數。
現在,如果在D類中對mf進行了重定義,那麼你的設計方案中就出現了一個矛盾。如果D確實需要與B不同的mf實現方案,並且對於所有的B對象,無論這些對象多麼個性化,它們都必須使用B實現版本的mf,於是我們可以很簡單地的出以下的結論:並不是每個D都是一個B。這種情況下,D並非公有繼承自B。然而,如果我們確實需要D是B的公有繼承類的話,並且D確實需要與B不同的mf實現版本,那麼mf對B的“個性化壁壘”作用就不復存在了。這種情況下,mf應該是虛函數。最後,如果每個D確實是一個B,並且mf確實對B起到了“個性化壁壘”的作用,那麼D中並不會真正的重定義mf,它也不應該做出這樣的嘗試。
無論從哪個角度講,我們都必須無條件地禁止對派生的非虛函數進行重定義。
如果閱讀本文給你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,那麼你一定是對閱讀過的第7條還有印象,在那裡,我們解釋了為什麼多態基類的析構函數必須為虛函數。如果你違背了第7條的思想比如,你在多態基類中聲明了一個非虛析構函數),那麼你也就同時違背了本條的思想。這是因為在派生類中繼承到的非虛函數一定會被重定義。即使派生類中不聲明任何析構函數也是如此,這是因為,對於一些特定的函數,即使你不自己生成它們,編譯器也會自動為你生成它們參見第5條)。從本質上講,第7條只不過是本條的一個特殊情況,只是因為它十分重要,我們才把它單列出一條來。
銘記在心
·避免在派生類中重定義非虛函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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