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 年 6 月,微軟公司制定了一項“ EULA ”( E nd U ser L icense A greement ,即“最終用戶許可協議” )法律文本。“ EULA ”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 協議(合約),用以規范(協調)微軟公司 與微軟公司相應軟件產品的最終用戶 之間的法律關系 。
簡單說來,你(指軟件產品用戶)如果同意“ EULA ”條款的內容,那麼,你就有安裝軟件、拷貝軟件和其他使用該軟件(比如運行軟件)的相關權利;否則,也就是說,你如果不同意“ EULA ”條款的內容,你就沒有上述相關權利。很清楚,“ EULA ”是微軟公司和它的最終用戶之間的一項“合約 ”(即雙方一致同意的“合同 ”)。
在“ EULA ”法律條款中,“ EU ”(最終用戶)兩個字母很重要。為什麼說“ EU ”這個法律主體 很重要呢?比如,有一位客戶,高高興興地購買了一台“聯想電腦”帶回家。回家後,他發現電腦裡面預裝了“正版 Windows ”操作系統。這時,他該怎麼辦呢?此時,他已經是聯想的客戶,但是,他是不是就“自然成為 ”微軟的“最終用戶”了呢?答案是,不一定 。因為,他必須面對這個“ EULA ”條款,畢竟這是他與微軟公司之間的一項“合約 ”。這裡的問題是,這位客戶在購買這台“聯想電腦”時,聯想的微軟代理人是不是明確向他交代了,“ EULA ”指的是什麼,他自己是否表示了願意接受這個“ EULA ”的全部條款。這位客戶如果同意“ EULA ”,就把這台電腦買回去,否則,就別買 。聯想公司不能以微軟 Windows 操作系統,家喻戶曉,無人不知,從而推卸向客戶明確交代“ EULA ”的責任。今年 4 月份, 4 部委有關“預裝正版操作系統”文件,並沒有指明一定要我國廣大用戶遵守“ EULA ”,預裝正版 Windows 操作系統。預裝什麼,那是企業行為。聯想公司有責任向廣大客戶解釋“ EULA ” ,給客戶一個選擇的機會,最終選擇權當然應當在客戶手中。
6 月 8 日,微軟公司的 WGA 程序每天向微軟總部打“小報告 ”一事得以披露,突現了“ EULA ”的重要性。因為, WGA 計劃就是根據“ EULA ”才實 施的,因此, WGA 程序打“小報告 ” 也應當算是正常的,只不過微軟因為“疏忽”而事先沒有向用戶交代清楚罷了。因為,在“ EULA ”的 2.3 條款中,明確寫明“你承認並且同意微軟公司可以自動檢查 (你所運行的軟件版本)”的字樣。接受 Windows ,就必須接受 EULA ,就必須接受 WGA 程序的怪異行為。中國廣大用戶購置電腦處於如何選擇的“兩難” 之中。
“ EULA ”的要點是:微軟的軟件產品不是賣的,而只是許可使用;軟件的所有權完全由微軟保留;軟件的用戶只是“租用”而已,因此,用戶必須遵守微軟的使用規矩。微軟有權檢查和自動處置任何涉及微軟的偽造(假冒)軟件與盜版軟件。在“ EULA ”條款中,微軟處於主動地位,用戶處於被動地位。購買微軟產品,必須懂得 EULA 條款。預裝 Windows ,不管三七二十一,統統推銷到用戶手中,就等於強制廣大用戶遵守 EULA 。遵守 EULA ,有人覺得很舒服,但是也有人感到很別扭,甚至反感、憤怒。
下面,我把微軟的“ EULA ”全名寫出來,以便大家搜索查找。“ EULA ”出自“ Microsoft Windows XP Home Edition(Retail) End-User License Agreement For Microsoft Software June 1, 2004 ”。微軟是商人,做事守規矩, EULA 條款寫的明明白白,一目了然。
在現實生活中,也許真是“難得糊塗 ”。有人認為:你別說什麼是“ EULA ”,誰會對它當真?實際上,當真的就是微軟。它是微軟的法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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