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 類名首字母應該大寫。字段、方法以及對象(句柄)的首字母應小寫。對於所有標識符,其中包含的所有單詞都應緊靠在一起,而且大寫中間單詞的首字母。例如: ThisIsAClassName thisIsMethodOrFieldName 若在定義中出現了常數初始化字符,則大寫static final基本類型標識符中的所有字母。這樣便可標志出它們屬於編譯期的常數。 Java包(Package)屬於一種非凡情況:它們全都是小寫字母,即便中間的單詞亦是如此。對於域名擴展名稱,如com,org,net或者edu等,全部都應小寫(這也是Java 1.1和Java 1.2的區別之一)。
(2) 為了常規用途而創建一個類時,請采取"經典形式",並包含對下述元素的定義: equals() hashCode() toString() clone()(implement Cloneable) implement Serializable
(3) 對於自己創建的每一個類,都考慮置入一個main(),其中包含了用於測試那個類的代碼。為使用一個項目中的類,我們沒必要刪除測試代碼。若進行了任何形式的改動,可方便地返回測試。這些代碼也可作為如何使用類的一個示例使用。
(4) 應將方法設計成簡要的、功能性單元,用它描述和實現一個不連續的類接口部分。理想情況下,方法應簡明扼要。若長度很大,可考慮通過某種方式將其分割成較短的幾個方法。這樣做也便於類內代碼的重復使用(有些時候,方法必須非常大,但它們仍應只做同樣的一件事情)。
(5) 設計一個類時,請設身處地為客戶程序員考慮一下(類的使用方法應該是非常明確的)。然後,再設身處地為治理代碼的人考慮一下(預計有可能進行哪些形式的修改,想想用什麼方法可把它們變得更簡單)。
(6) 使類盡可能短小精悍,而且只解決一個特定的問題。下面是對類設計的一些建議: ■一個復雜的開關語句:考慮采用"多形"機制 ■數量眾多的方法涉及到類型差別極大的操作:考慮用幾個類來分別實現 ■許多成員變量在特征上有很大的差別:考慮使用幾個類
(7) 讓一切東西都盡可能地"私有"--private。可使庫的某一部分"公共化"(一個方法、類或者一個字段等等),就永遠不能把它拿出。若強行拿出,就可能破壞其他人現有的代碼,使他們不得不重新編寫和設計。若只公布自己必須公布的,就可放心大膽地改變其他任何東西。在多線程環境中,隱私是非凡重要的一個因素--只有private字段才能在非同步使用的情況下受到保護。
(8) 謹惕"巨大對象綜合症"。對一些習慣於順序編程思維、且初涉OOP領域的新手,往往喜歡先寫一個順序執行的程序,再把它嵌入一個或兩個巨大的對象裡。根據編程原理,對象表達的應該是應用程序的概念,而非應用程序本身。
(9) 若不得已進行一些不太雅觀的編程,至少應該把那些代碼置於一個類的內部。
(10) 任何時候只要發現類與類之間結合得非常緊密,就需要考慮是否采用內部類,從而改善編碼及維護工作(參見第14章14.1.2小節的"用內部類改進代碼")。
(11) 盡可能細致地加上注釋,並用javadoc注釋文檔語法生成自己的程序文檔。
(12) 避免使用"魔術數字",這些數字很難與代碼很好地配合。如以後需要修改它,無疑會成為一場噩夢,因為根本不知道"100"到底是指"數組大小"還是"其他全然不同的東西"。所以,我們應創建一個常數,並為其使用具有說服力的描述性名稱,並在整個程序中都采用常數標識符。這樣可使程序更易理解以及更易維護。
(13) 涉及構建器和異常的時候,通常希望重新丟棄在構建器中捕捉的任何異常--假如它造成了那個對象的創建失敗。這樣一來,調用者就不會以為那個對象已正確地創建,從而盲目地繼續。
(14) 當客戶程序員用完對象以後,若你的類要求進行任何清除工作,可考慮將清除代碼置於一個良好定義的方法裡,采用類似於cleanup()這樣的名字,明確表明自己的用途。除此以外,可在類內放置一個boolean(布爾)標記,指出對象是否已被清除。在類的finalize()方法裡,請確定對象已被清除,並已丟棄了從RuntimeException繼續的一個類(假如還沒有的話),從而指出一個編程錯誤。在采取象這樣的方案之前,請確定finalize()能夠在自己的系統中工作(可能需要調用System.runFinalizersonExit(true),從而確保這一行為)。 (15) 在一個特定的作用域內,若一個對象必須清除(非由垃圾收集機制處理),請采用下述方法:初始化對象;若成功,則立即進入一個含有finally從句的try塊,開始清除工作。
(16) 若在初始化過程中需要覆蓋(取消)finalize(),請記住調用super.finalize()(若Object屬於我們的直接超類,則無此必要)。在對finalize()進行覆蓋的過程中,對super.finalize()的調用應屬於最後一個行動,而不應是第一個行動,這樣可確保在需要基礎類組件的時候它們依然有效。
(17) 創建大小固定的對象集合時,請將它們傳輸至一個數組(若預備從一個方法裡返回這個集合,更應如此操作)。這樣一來,我們就可享受到數組在編譯期進行類型檢查的好處。此外,為使用它們,數組的接收者也許並不需要將對象"造型"到數組裡。
(18) 盡量使用interfaces,不要使用abstract類。若已知某樣東西預備成為一個基礎類,那麼第一個選擇應是將其變成一個interface(接口)。只有在不得不使用方法定義或者成員變量的時候,才需要將其變成一個abstract(抽象)類。接口主要描述了客戶希望做什麼事情,而一個類則致力於(或答應)具體的實施細節。
(19) 在構建器內部,只進行那些將對象設為正確狀態所需的工作。盡可能地避免調用其他方法,因為那些方法可能被其他人覆蓋或取消,從而在構建過程中產生不可預知的結果(參見第7章的具體說明)。
(20) 對象不應只是簡單地容納一些數據;它們的行為也應得到良好的定義。
(21) 在現成類的基礎上創建新類時,請首先選?quot;新建"或"創作"。只有自己的設計要求必須繼續時,才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。若在本來答應新建的場合使用了繼續,則整個設計會變得沒有必要地復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