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通常,在子類,很多時候,在構造方法中,都應該(需要)去調用父類的構造方法以節省代碼,增加可讀性:
但注意:子類覆蓋父類的方法,雖然可以去調用父類的同名方法去完成一定的工作,但不是必須的。也有可能父類的該方法所執行的結果並不適合子類,此時子類就去完全自己寫了。
重寫的基本要求:
通常,一個類,沒有特別聲明的話,則“別人”就可以隨意拿過來使用並對之進行“擴展”——繼承。
但是:
如果某個類不希望對其進行擴展,則可以將其聲明為“最終類”。
形式:
final class 類名{ 。。。。類定義。。。。}
通常,一個方法,如果沒有特別聲明,則下級類就可以對其進行“覆蓋”(重寫)。
但是:
如果某個方法不希望被下級類覆蓋,就可以對其生命為“最終方法”。
形式:
final function 方法名(){。。。。方法定義。。。。}